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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登报声

发布时间:2016-11-21 12:36:03   点击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0号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年7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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