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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还需要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吗?来源: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发布时间:-09-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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