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服务未提前通知
资费调整
点评:此种计费方式对消费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建议在消费者停机、复机等当月使用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应按无优惠单价计算产生的费用,如果产生的费用超过套餐总价的,则按套餐总价结算,不再退费;如果实际产生费用不超过套餐总价的,则应以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剩余费用退回到未消费账户上
点评:由于通信服务属于公共基础服务,运营商直接规定解除协议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其提供的通信服务,电信运营商应优先采用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用户,对通过电话或短信依然无法通知的,才采用公告通知
点评:根据《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第深圳市晶报多媒体二款“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运营商暂停服务时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上述条款中直接约定“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服务”,单方面扩大了运营商的停止用户服务的权利建议增加“在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后仍未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可以暂停甲方服务”
《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第二条第五款、《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第三条第一款、《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第七条第二款中,均涉及到停止服务时,未提前通知用户
《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第七条深圳晶报电子版第六款中,规定了在运营商调整资费或业务时,与消费者不能达成一致或提前30日通知后协议终止
晶报讯(记者 张智伟)你是否遭遇过资费调整完全不知情的情况?是否有过使用不足一个月停机竟被收取整月费用的经历?9日,市消委会发布了《电信行业电话业务不公平格式条款评议》,其中针对消费者常见的资费调整及合同解除、停止服务未提前通知等问题,结合专业律师意见给出了分析,并以此引导消费者维权
及合同解除问题
不足月按全月收费
套餐使用
《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第三条第四款与《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五款中,均涉及到消费者欠费停机当月/复机当月使用不足一个月时,仍需缴当月全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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