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岁的刘某因乘车刷卡问题和公交车司机发生纠纷,动手拍打司机张某头部。5月25日,密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3月27日15时许,刘某在路公交车上和司机争执起来,他动手拍打正在驾车的张某头部,张某紧急刹车。跟车保安立即报警。随后,医院检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的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危害大小等因素,一旦构成其他犯罪的,将按照处罚较重的予以定罪处罚。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因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密云法院判决刘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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