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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莉不服判决

发布时间:2016-3-23 20:46:50   点击数: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汤某莉等6人利用其从事医疗服务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该院遂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晶报讯(记者 吴欣)美容整形医院一科室主任勾结该科医生、护士,在医院为患者进行微整形诊疗时,私自收取诊疗费用近40万元近日,深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6名被告人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其中科室主任汤某莉被判有期徒刑3年,其余5名被告人亦被判刑

据罗湖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微整形科主任汤某莉以及被告人吴某任、张某丹、金某婉、李某、郑某梅于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6人在深圳市某整形美容医院微整形科任职期间,使用某医院医疗资源,在该院微整形科诊疗场所内,为患者进行微整形诊疗,私自收取诊疗费用,共获利人民深圳晶报广告报价币39.44万元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汤某莉有期徒刑3年,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其余4人则均被判处管制一年汤某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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