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诉亿百度、百度烤肉一审获胜
典型意义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将他人注册商标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故在不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一审()深中法知民初字第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合议庭
审判长祝建军、审判员黄瑜瑜、审判员温锦资
书记员
李嘉莉(兼)
当事人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孙璐明,男,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深圳市名家百度烤肉店。
被告:宋玉霞,女,住所地:湖南省南县。
一审裁判日期
年11月5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璐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名家百度烤肉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宋玉霞对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文书来源
合作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