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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项目可申报,年深圳市电子商务

发布时间:2019-11-16 19:03:1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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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年龙华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9月20日-10月13日

资助金额:万

申请条件:

  1.企业成立不少于3年,在龙华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企业技术中心在龙华区范围内,且成立时间不少于1年,连续3年企业经营没有出现亏损;企业近两年每年纳税额不少于万元;

  2.企业技术中心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万元,上年度技术开发经费占企业产品营业收入总额2%以上或年度研发费支出超过万元;技术中心专职技术开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应占20%以上。

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龙华区企业技术中心,按照《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企业万元的资金资助,资助经费用于技术中心的研发投入和管理运作。

关于实施年深圳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扶持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申报时间

9月19日-10月9日

资助金额:最高万

支持领域:

  国家或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承担国家或省电子商务示范项目的机构开展的,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各类项目。

  重点领域:

  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和推广、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创建项目、电子商务领域标准研制和推广等。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经济组织;

  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3、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按要求报送电商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

  1、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配套项目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无需专家评审);

  2、国家级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方案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执行;

  3、对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创建项目、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项目的资助上限为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采取事后无偿资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专项审计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关于实施年深圳市电子商务示范奖励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申报时间

9月19日-10月9日

资助金额:万

支持领域: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提升我市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对获批成为商务部、省商务厅或省经信委电子商务示范试点企业、示范基地的,依申请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得商务部-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格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3、获得省商务厅或省经信委-年度省级电子商务示范试点企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名单以广东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4、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二)资助标准:

  1、对获商务部批准,成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企业,每家奖励万元;

  2、对获省商务厅或省经信委批准,成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试点企业或示范基地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3、同一企业如同时获得商务部和广东省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双重执行;

  4、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仅限于正在创建期内的企业(-年)。   

关于实施年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申报时间

9月19日-10月9日

资助金额:万

支持领域:

  为支持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仅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和自营交易平台)规模化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平台型企业,依申请给予奖励。

  本指南所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自营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独立为本企业、本企业集团或所属品牌提供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资助标准和申报条件:

  (一)资助标准:

  1、自营交易平台企业: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亿元以下的,奖励万元;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亿元以上(含亿元)的,奖励万元。

  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10亿元以下的,奖励万元;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万元。

  注: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平台类型申报,但可按营收规模分梯度申请,每家企业最多享受奖励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必须是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2、申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的企业须取得ICP经营许可证,自营交易平台须取得ICP备案许可证;

  3、申请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4、申请单位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5、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数据。根据《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涉企数据管理的通知》(深办〔〕92号)要求,凡在我委资金管理系统中填报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关于实施年深圳市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扶持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申报时间

9月19日-10月9日

资助金额:万

支持领域:

  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电子商务活动或通过线上线下(O2O)深度融合,实现创新发展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

  1、企业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2、企业借助O2O解决方案、移动商城、   (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经济组织;

  2、第三方平台企业须取得ICP经营许可证,其他企业提供ICP备案证;

  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4、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按要求报送电商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

  1、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亿元及以上的,资助上限为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亿元的,资助上限为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3、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亿元(含1亿元)-5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4、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采取事后无偿资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专项审计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企业营收规模所在档次的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关于实施年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建设项目扶持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申报时间

9月19日-10月9日

资助金额:万

支持领域:

  通关监管场所经营人为满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要求而进行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查验设施建设项目;各类跨境电商企业为实现与“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和市场拓展而开展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经济组织;

  2、企业须在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上注册,并实现本公司业务系统与平台系统的对接;

  3、第三方平台企业须取得ICP经营许可证,其他提供ICP备案证;

  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5、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按要求报送电商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

  1、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跨境电商物品查验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上限为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各类参与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的企业为实现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而开展的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上限为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3、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按批准标准给予资助;

  采取事后无偿资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现场抽查、专项审计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关于实施年深圳市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普及应用项目扶持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申报时间

9月19日-10月9日

资助金额:1万

支持领域:

  为减少深圳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成本,对首次借助经认定的深圳第三方平台服务商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本地企业会员所缴纳的服务年费给予一次性补贴(此计划仅限经认定的第三方服务商申请)。

资助标准:

  (一)资助标准:

  对在年1月1日至年8月31日期间,首次与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直接签订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年费的深圳企业(包括:在深圳注册或在深汕合作区注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所交年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为1万元。

  (二)资助方式:

  直接补贴给经认定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再由该服务商逐一返还给收费会员企业。

关于实施年深圳市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申报时间

9月19日-10月9日

资助金额:万

支持领域:

  对国际国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深圳,并在我市交易结算的,依申请给予奖励。

资助标准和申报条件:

  (一)资助标准:

  1、对年1月1日-年8月31日期间落户深圳的,世界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及中国互联网强企业等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给予万元奖励;

  2、对符合上一条标准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等,并在我市交易结算的,给予万元奖励。

  3、同一企业获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申报条件:

  1、1、申请单位为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世界强企业,是指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每年发布一次,名单以《财富》中文版发布为准;

  3、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是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组织评选,自起,每两年发布一次,评选结果在商务部   4、中国互联网企业强,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组织评选,自年起,每年发布一次,评选结果在中国互联网协会   5、申报单位需守法经营,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关于实施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互联网产业类)的通知

申报时间

9月21日-10月13日

资助金额:万

支持领域:

  直接资助类:以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为目的,且不直接产生现金流或经济效益的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公共交易服务、宣传推广、诚信建设、质量评价、决策咨询、行业统计等服务项目。

  事后资助类:互联网产业(电子商务)园区(包括实体园区和线上虚拟园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研发、检测、数据分析等)、公共服务平台(包括:金融、物流、人才培养、专业服务、市场推广等)、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等项目建设。

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系统,在线填报扶持计划申请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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