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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quanjia. 福田网讯近期,陆续有投资者向晶报记者反映,他们分别经前海融亨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亨公司)、深圳前海晟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泰石化)等单位,并在“指导老师”的指挥下,对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油所)的上线交易产品“前海油10”、“前海油20”、“前海油50”等投资产品进行了金额不等的投资。
然而,迅速的亏损却让投资者们措手不及。在他们对深油所及其投资产品抱以不满的同时,也察觉出其中的异样之处。投资者们指出,投资过程中只知听从“指导老师”指挥却不知“前海油”产品配有高额杠杆;客户协议书中所提及的“第三方存管机构”疑似有名无实。而根据国家关于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各种现行规范性文件,更有投资者质疑深油所打着现货交易的幌子在开展期货业务。
投资者前往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疑点1
投资88万不知杠杆33倍?
“我觉得深油所在诈骗我们的血汗钱,我来深圳就是要说法来了。”7月6日凌晨3点多,29岁的安慧慧在山西临汾登上列车,熬了34个小时的硬座后抵达深圳,同上次来深一样,这回仍是“为了追回自己投资石油现货而亏损的66万元”。
去年年底,在一个股票交流的QQ群里,安慧慧认识了一个叫“陈亦”的网友,一段时间的交流后,“陈亦就不断鼓动我投资石油产品。说是跟股票比,投资原油产品赚钱快、风险低,还有专家指导。”安慧慧说,今年3月24日她与陈亦所供职的深油所会员单位前海融亨公司签订了客户协议书,并在指导老师林亮的指挥下开始了对“前海油50”的投资。“头两笔让我赚了一丁点,之后就一直亏,林亮总让我接着买,说肯定能让我赚回来。”至4月29日,共投入88万,亏损66万的安慧慧撤出了剩余的资金。她认为亏损异常,该投资平台运作可疑,却再也没能联系上她的产品经理以询问究竟。
6月17日,安慧慧第一次来深圳,7天里,她带着厚厚的资料前往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深油所、融亨公司“反映情况、求得说法并期望取回投资的亏损资金,但未得到正视,各部门和单位互相推诿。”这期间她也结识了一些诉求相仿的投资者,“当中有人告诉我们,我们不少人才知道‘前海油’产品都有杠杆,而‘前海油50’的杠杆是33倍。”
投资者出示的一系列证据。晶报记者从深油所 安慧慧说,她记不清是在7月9日还是7月10日,名片上注明在融亨公司担任主任职务的江涛以该公司名义向她出示了一份捐助协议,“口头承诺金额为18万,也即是我历笔交易的手续总费用,并叫我别闹了”。记者发现,该份“捐助协议”未写明时间、“捐助”金额,也无公章无落款,而安慧慧强调那确是江涛所给,“当时一位自称为深油所副总裁张合的人也在场。”
“协议”内容显示,前海融亨高层各大股东“出于同情”,对安慧慧提供“人道主义捐款”。此外,“协议”也表明“公司对安慧慧女士之事,进行了严格自查……没发现任何违规违法记录。”7月28日江涛接受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本就有风险,是“出于同情”才向安慧慧捐助,“那笔钱也就是她的手续费。”当晶报记者进一步就“协议”追问时,江涛建议记者“去深油所了解,深油所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做。”
疑点2
保证金到底有没有第三方银行存管?
“我怀疑深油所涉嫌网络投资诈骗。”来自山东青岛的董女士告诉记者,她“因深油所第号综合类会员单位深圳前海晟泰石化的诱导,在一个网名为雪峰的老师的喊单(指由经验丰富或交易盈利能力较好的投资者,发布本人的交易订单详细情况,交易者可以把内容作为自己进行交易的参考)下,总共投资‘前海油50’28万,亏损22.3万元。”董女士说,起初的两单还有赚,“之后亏了,雪峰称投资有亏有赚很正常,亏的会带大家赚回来。”因此,董女士又追加了几次资金,但亏损越来越严重,直至被强行平仓。平仓后,董女士被踢出了平时与“老师”交流的聊天室。
事后,怀疑自己受骗的董女士去银行查看交易明细表,发现自己之前投资转账的钱直接以消费形式进入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宝”),董女士怀疑之前晟泰石化协议书里承诺的资金由第三方存管并没有兑现,自己的资金实际上并没有第三方在存管。
在晟泰石化的客户协议书上,“保证金”条款中写明“深油所现货柜台交易业务采用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并委托第三方存管机构进行存管”。但董女士说,在晟泰石化要她填的“银行第三方存管申请表”上,根本没有银行的盖章,只有晟泰石化单方面的盖章。
和众多投资者一样,施先生也质疑他与前海融亨公司在4月20日所签订的客户协议中所提及的“第三方银行资金托管”中的“第三方银行”并不存在。施先生个人网银账号的交易明细记录上记载,“4月21日14时26分31秒,支出10万,交易地点是‘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摘要是‘消费’。”施先生又调出其在深圳市前海石化产品交易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交易系统的“公告查看界面”,告诉记者:“几乎同时,就在当天14时26分32秒,系统公告就显示我入资10万成功。”据此,施先生对“第三方”有两点质疑,一是“合利宝”怎么能算“第三方银行”?二是银行转账怎么实时入账到深油所?为了要个说法,施先生多次前往前海融亨公司。
施先生告诉记者,7月1日,他与前海融亨公司总经理王定稳从下午3点一直谈到晚上11点。“他不给我说法,我不让他走。后来他就说先把1万多元手续费退给我,然后再慢慢解决问题。”7月2日下午6时许,前海融亨公司下属的龙岗分公司一个名为“聂国强”的个人账号给施先生转账元。次日,施先生再次前往前海融亨公司,“总经理王定稳当面又给了我价值元的中石化加油卡。”面对这样的处理方式,施先生并不满意,“我不要油卡,我只想要回损失的7.74万。”
据查,晟泰石化 疑点3
现货交易实为非法期货?
安慧慧、董女士等人反映的情况绝非个案。晶报记者拿到的一份不完全名单显示,至少有95名投资者反映,他们购买深油所的上线交易产品后上当受骗造成资金损失多万元。其中,35名投资者已委托律师分两批起诉深油所,并分别于6月18日和7月7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一些投资者指出,深油所打着“石油现货交易”的旗号,实际上在进行非法期货交易。两个月里损失51万的投资者李先生(化名)研究了国家关于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向记者说明了投资者们质疑深油所的理由。
“根据证监办发布的号文件,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他所说的号文件,是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于年12月31日发布的《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年12月31日证监办发〔〕号),此份文件通知到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第3号)已发布并于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此文件还附有《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
根据《标准和程序》李先生告诉记者,“就目的要件而言,现货交易必须要有实物交割,期货交易则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然而,原油绝对是不可能交割的。”李先生指出,不管是原油还是汽油,中国目前都没有向个人投资者开放投资,他表示:“比如‘前海油50’,买入一手就代表买入50吨石油。个人投资者不可能有地方存储50吨油。并且,存储原油需要有危险化学品存储证,这存储证个人也是办不来的,这就决定了,投资者和深油所的交易不可能有现货产品交割。”
“按形式要件来说,其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我们投资的,明显是标准化合约。比如‘前海油50’,就是50吨为一个单元。商务部令年第3号文件第十条就规定‘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其次,交易方式,是集中交易,而深油所属于集中交易方式中的做市商机制。其三,买卖方均以深圳市前海石化产品交易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交易系统进行,这是电子撮合。”李先生说。
根据商务部令年第3号文件《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对“做市商机制”的解释,李先生对深油所声称的“现货交易”更加怀疑。他指出:“深油所报价,会员单位和投资者根据这个交易进行买卖。交易系统上没有显示成交量,不管买卖多少都可以瞬间完成交易。这实际上就是投资者和会员单位在对赌。”李先生还告诉记者,一般在现货交易中,都会以“T+5”的形式,“也就是完成一笔交易后,要五天后才能卖出”,但深油所的交易是“T+0”的形式,“也就是当天可以买卖无数次,这在现货交易中是不可能出现的。”
8月4日,晶报记者询问深圳证监局时得到其工作人员回应,“像深油所这块的现货大宗产品交易,不归证监局管。”
认定深油所是否违规究竟归谁管?
7月24日早上10时许,晶报记者跟随董女士、施先生在内的7位来自广西、浙江、山东、湖南等地的投资者来到深圳市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们没有行政执法权。认定深油所的违法问题有两种途径,一是行政认定,由证监会来做;二是法律认定。”约25分钟后,一个自称为深油所“高总”的人出现,并将投资者们与晶报记者带到位于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B座三楼的一处办公场所,其接待处的墙上挂着“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和“深圳市前海石化产品交易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的标牌。
其后,该公司投诉部和客服部工作人员出面,将投资者们集中在大会议室里并将其中3位投资者分别带进小办公室单独了解情况,而其余4人直到离开也未被邀请进入。其间,投资者们持续受到“特殊关照”,去洗手间也会受到保安人员的注视或询问。约半小时后,3位投资人结束了单独谈话,他们告诉记者,与他们交谈的是客服人员,“让我们不要和其他投资者掺和在一起闹,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然而这不能使投资者们心安,投资了深油所号会员单位深圳市前海鑫桂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石油产品的许先生(化名),今年4月份在广东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网上提交了主题为“有关部门纵容包庇深油所从事非法期货”的投诉单。5月31日,许先生收到监察厅回复称:“关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程序的问题,各地证监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应当以地方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为依据,对其进行书面审查。”但该回复对许先生去公安局报案但不予立案的情况,表示“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行业规则和认定标准,导致出现公安不立案而地方证监局无法认定、举报投诉案件无法解决的情况。广东省监察厅已针对此问题反馈给中国证监会,建议证监会出台相关文件加强行业监管。”
董女士说,在离开深圳的前一天她将准备好的材料送到了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等待调查结果。而记者就此向市经侦部门核实时,并未得到该方明确回应。
为核实和了解投资者们所反映的问题,7月29日,晶报记者联系了清算公司副总裁张合,他向记者表示自己或将于7月31日才有时间做出回应。而8月3日,晶报记者接到张合来电,他表示其单位领导认为很多投资者所说的情况都不属实,“具体情况要等公司对外新闻发言人出差回深后再作说明。”
晶报记者商笑野实习生吴湘婷叶梦丹/文、图
“非法期货交易应被认定为无效”
综合开发研究院副院长曲建:需厘清现货与期货交易的区别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曾参与前海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所、奢侈品交易中心等多个交易平台的设计工作,其中也包括深油所。综合开发研究院副院长曲建从深油所获知晶报正在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之后,主动联系晶报,表示愿意就有关问题代表深油所接受记者采访。昨日,曲建与该院区域发展规划所所长刘荣欣及有关研究人员接受了晶报记者的采访。
晶报:深油所现货业务是否配有现货物品存储场所?有投资人反映,从未接收到实物、仓储单或提货凭证。
曲建:深油所因开展现货交易,一定有其现货存储基地,而由于仓储地点可以租赁,所以地点可能每年都在变化。“交易”与“交割”不同,我卖给你你又卖给他,最终他卖回我,发生了3次交易,但未发生交割行为,这当然是可能的,而通常实际上,现货交易中实物交割量都占比非常小。
买卖对象、买卖价格、交割地点都是合同中应具有的。(晶报记者插话:前述客户协议书中仅说明买卖标的物。)
不用每单交易都为买方提供仓储单或提货凭证。投资人没有必要到交易平台上去要提货凭证,若你要进行交割,去要的话一定会有的。
晶报:投资人根据国发[]38号文件,指出“前海油”以T+0形式交易,违反“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的决定内容。
曲建:所谓的T+5是指,交易达成的时间点到货物交收的时间点之间的时间,而实际上都远远超过T+5,新加坡号称T+1,而在“普氏”往往10多天才完成交割。其实在现货领域国家是没有限制规定的,可以使用T+0,譬如在街边购买矿泉水。而国发[]38号文件中,要求“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指的是权益类交易(证券交易和产权交易),而非指现货交易。
晶报:投资人与会员单位签署的客户协议书中说明具有第三方存管机构。然而,了解到有多位投资人经查银行交易明细发现其保证金以“消费”形式进入的是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而非银行。
曲建:“第三方”指的一定是银行,这是为了防止风险,交易所的交易都是跟银行之间对接。而关于合利宝一事,则是细节的业务内容,与设计相距较远,需要向清算公司了解。
晶报:按照商务部令年第3号文件,及《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投资者质疑深油所开展非法期货交易。
曲建:《标准和程序》中认定非法期货活动的目的要件中提到,“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标准化即指,除价格以外的合同要件全部是统一的,如果出现交割地点不同、交割日期等要件不同,则为非标合约。应厘清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
(该院区域发展规划研究所项目研究员王振补充:期货交易具有三个特点:首先是中央对手方清算,其次是标准化合约,再次是以中央对手方为前提下的连续交易。)
在美国,个人作为投资者的情况很少见,大部分是机构,而中国则不然。可是,国内能弄得明白现货、中远期现货、期货交易者极少,更何况大多不具丰富金融知识的个人投资者。因此,希望国家能有一个投资人资格认定体系。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副院长,国家商务部聘任专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注册投资咨询工程师曲建
深圳市前海石化产品交易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前台接待处。律师说法
证监会期货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
有权责认定、调查非法期货行为
代理35名投资人诉讼的律师团成员之一的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卫平接受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非法期货交易应当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因而应当返还投资者的投资款(包含损失)。
潘卫平指出,年商务部第3号令《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内部机构设有期货监管部、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作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深圳证监局担负着深圳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的重要使命。
潘卫平介绍,深圳证监局内设有稽查一处和稽查二处,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调查,承担证监会交办的案件调查工作,协助有关单位、部门调查涉及期货违法、违规案件。至于深油所及其会员单位是否涉嫌非法期货活动,“由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和派出机构(即深圳市证监局),依据证监办年第号文的要求,从目的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角度进行认定。”
《刑法》第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潘卫平指出,如果证监会期货监管部或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且就其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依据证监办发〔〕号文、国发〔〕38号文、国办发〔〕37号文的规定,能得出有关方面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结论,并进而将其中发现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投资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期货监管部门应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案件有关事实协助调查,都将有助于查清案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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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实体判决,
厘清期货、现货交易认定标准
据《北京商报》报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年3月对一桩“现货白银”交易案件做出全国首例实体判决,首次在同类案件中厘清了期货、现货交易的认定标准:“形式的判断要素包括:标准化合约、公开交易、集中交易、未来交付、以保证金做担保、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则为期货交易。实质上的判断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一项交易如果同时符合前述形式和实质上的要素,即可认定为期货交易。”该标准不仅适用于“现货白银”,也适用于“现货石油”“现货再生铜”等类似的杠杆交易。“除四大合法期货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外,当前市面上凡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的、存在数倍杠杆的卖空和买空交易均系骗局,投资者均有权索回本金损失。”
法院判决还指出,一个交易所(平台)的交易产品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并不需要以行政机关的认定为前提,人民法院有权自行认定。
来自:福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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