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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遗失需登报作废吗

发布时间:2016-11-21 3:27:28   点击数:

现实困惑:

请问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证及房产证遗失了还需要登报吗?要补发新的证应该怎么办理呢?

部门解答:

(一)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业主的土地证及房产证遗失补发无需提供登报作废材料,国土部门将会在受理业主换发新证时统一进行公告。

(二)申请人可携带以下材料到房屋属地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国有土地范围内不动产权利证书遗失补发登记(1-5必选,6-10可选):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等(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档案,收经档案查询部门确认的复印件;或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原件;

4.遗失声明原件;

5.宗地图、房屋平面图,收原件;6.不动产权证书(若有,含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收原件;

7.*押权人同意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的书面证明(已办理*押登记的提交),收原件;

8.不动产被限制查封的提交同意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的书面证明(限制查封文书的有关单位出具),收原件;

9.若不动产的地址已经发生变更的,可以自行提供地址变更证明文件(如居委会地址证明原件),不提供时按原地址登记。(若*押或查封的不动产登记必须经得*押或查封部门同意才能变更。)

10.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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