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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报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跨

发布时间:2019-11-13 16:27:43   点击数:

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建设项目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年)

审批内容

通关监管场所经营人为满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要求而进行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查验设施建设项目;各类跨境电商企业为实现与“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和市场拓展而开展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号)

(二)《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8号)

审批数量及方式

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资助方式:事后无偿资助。申报项目应是在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经建设完成。

审批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在深圳市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或由我市转入深汕特别合作区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10月1日前成立;

2、企业须在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上注册,并实现本公司业务系统与平台系统的对接;

3、第三方平台企业须取得ICP经营许可证,其他提供ICP备案证;

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5、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按要求报送电商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

1、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跨境电商物品查验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上限为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各类参与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的企业为实现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而开展的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上限为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3、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按批准标准给予资助;

采取事后无偿资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现场抽查、专项审计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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