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以下简称:防空警报专用房)建设,进一步完善本市人民防空警报体系,保障战时本市人民防空警报发放,根据《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定义概念)
防空警报专用房是指用于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具有一定防护功能的专用房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防空警报设置点新增和移建。
第四条(基本组成)
防空警报专用房一般由建筑主体、配套设施组成。
第五条(建筑主体)
建筑主体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构筑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防空警报专用房(Ⅰ、Ⅱ、Ⅲ型)、装配式钢框架结构防空警报专用房。
第六条(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市电电源、照明系统、消防系统、防雷系统、监测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等。
第七条(选址布点)
按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科学合理选定新增和移建防空警报设置点,配套建设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
第八条(建设意见)
市、区民防部门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区域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在土地出让征求出让条件阶段,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征询阶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征询阶段提出建设意见。
建设意见主要包括,防空警报专用房详细位置、建筑主体的构筑形式、建筑主体型号、使用权归属等。意见内容,可依据项目建设阶段进行明确。
第九条(建设实施)
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依照标准图集组织设计,其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随主体建筑一并纳入建设管理流程。
第十条(其他)
防空警报专用房中的警报音响系统、警报控制终端、应急电源等设备设施,一般由民防部门负责建设。
防空警报专用房交付使用前,所属区民防办、特定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应与建设单位签定交付使用协议(样张见附件)。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意见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交付使用协议(样张)
甲方:
乙方:
根据《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定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以下简称:防空警报专用房)交付使用协议如下:
一、乙方将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及其配套设施交于甲方使用。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 邮政编码: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