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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高部分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算你是否

发布时间:2016-12-1 10:20:26   点击数:

     近日我市统计部门公布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的数据,“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将依此调高,自年7月1日起执行,即纳税人7月份实际取得的所得,在8月份申报时适用。市地税局专家用案例解析了相关政策。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调高      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提高至元,较去年上调元。纳税人在取得上述标准范围内的离职补偿,将能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优惠。      例1      内地居民李先生在公司工作年限达15年,年7月其与公司解除劳务关系,获得经济补偿金30万元,应纳税款计算:      ①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税额标准)=元      ②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如下计算月工资收入:      /12=.5元      ③再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5-)×3%]×12=.94元。      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提高至元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缴存公积金,及个人缴存年金缴费的时候,其用于计算的工资基数不能超过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的3倍,即元。若按照最高缴费基数和最高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的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08元、.36元,较上年提高了.48元和83.86元。而对于单位或纳税人超过比例或标准缴存的,需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      内地居民李先生年6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3万元,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2.5万元,缴存比例为11%,当月符合规定的社保缴费共计元,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      ①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标准)×11%(实际缴存比例)=.49元      ②当月应纳税额      (--.49-)×25%-=.88元      提醒      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重复扣除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也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范畴,由于这部分公积金一般未列入工资单,如果在计税时又就工资单收入扣除了这部分公积金,则视为重复扣除,存在税务风险。

来源:深圳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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